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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勤休制度宣導】

{{ $t('FEZ002') }} 人事|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二、辦公時數規定     

三、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勤休新制相關規定及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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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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