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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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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函110521日臺教學()字第1100071117A號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105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知各直轄市、縣()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12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四、隨函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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