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
一、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辦理原則如下:
(一)實施對象:各機關學校編制內40歲以上依法任用之公教人員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含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所稱40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者。
(二)補助經費:檢查費用以實支金額覈實補助,最高以新臺幣4,500元為限,每 2年補助一次,超過金額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三)給假方式:每2年1次,並核給公假1天,惟教師課務須自理。
(四)檢查項目:受檢人可自行選擇至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健檢,並得視個人年齡、體質、身心狀況等情形,選擇健康檢查項目。
*可參考人事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公教健檢專區」查詢特約院所https://www.dgpa.gov.tw/eserver/submenu?uid=450
二、申請程序:
檢查及核銷期限:應檢具本申請表及收據辦理請領經費及核銷手續,符合資格人員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受檢完畢,至遲應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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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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