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訓導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931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10年5月10日召開第9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9次會議決定,倘有接到各社政單位書面通知學校處理之事件,學校無須再作社政通報,只需進行校安通報即可。
三、本府110年6月22日屏府教特字第11023886100號函(諒達),有關行為人為現所屬學校知悉行為人於他校服務或就學時曾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情形,非屬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之情形,無性平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罰之適用,爰請學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使學校及主管機關得迅速知悉,俾得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
四、本府110年7月7日屏府教特字第11024579100號函(諒達),為維護兒童及少年疫情停課不停學及暑假假期安全,請學校利用各線上教學時間,加強宣導網路性剝削防制教育及防治數位性別暴力之議題,避免兒童及少年於網路遭有心人士誘惑而觸犯相關刑責,鼓勵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以增進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及保障兒少安全無虞,並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 條規定,學校應確實將性剝削防制教育納入課程或教育宣導活動,並可多加利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開發之宣導公版PPT (http://www.k12ea.gov.tw/ap/download.aspx )可作為學校教師實施課程之教材或於班親會時播放,俾使學生及家長知悉相關觸法刑責,以落實法治教育。
五、另請學校加強教師外之職員工(含約聘人員、教練、社團教師、志工等)性別平等教育宣導,並應於聘約內容載明性平法等相關規定,以預防校園性別事件之發生並對疑似不適任教師或相關人員落實審核機制。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1-07-20|
{{ $t('FEZ005')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