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訓導組|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規定略以: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一、年齡:(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二、請各校善用適當時機(例如:學校晨會、導師會報、校務會議、班會、親師座談會、聯絡簿等)加強宣導「未滿十八歲禁止騎機車,禁止無照騎機車」、「乘機車應戴安全帽」及「安全過馬路,遵守交通規則、號誌」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學校學生生命安全,辦理宣導教育如需外聘講師,請逕洽本府警察局交通隊(聯絡電話:7533112)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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